2008年1月29日 星期二

本文轉錄自 HatePolitics 看板 (2008/1/30)

大法官會宣告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立委「每縣市至少一人」規定違憲的可能性「微乎其微」
任何法條只要有符合憲法精神的合理解釋
基本上都會被大法官採用
此即憲法上所謂「合憲性解釋」原則

DPP的想法是如金門、馬祖等人口少數地區的選民加起來可能只有不到萬人
卻可以選出一位當選立委A
而台北、台中等大城市某選區的選民動輒十萬人
的B候選人得了數萬票,結果還是輸給同選區得票數更高的C候選人
以致B落選,在國會中無席次
相較之下,得票數只有幾千票的A卻當選立委,佔有國會一席次
聽起來好像只有少數人擁戴的立委卻能代表選民行使職權
造成違反憲法平等權「票票等值」(少數人口地區的選票價值較高)的感覺

但這不過是法律解釋角度上的問題
從保障少數弱勢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
金馬等地區地處偏遠,人口少,分配到的社會資源也少
若沒有由當地選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為選民發聲

金馬等地區地處偏遠,人口少,分配到的社會資源也少
若沒有由當地選民所選出的民意代表為選民發聲
少數人的需求將被立法者忽略
因此,保障少數人口地區的立委席次是必要的

也就是說,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不但沒有違憲
相反的,還反倒促進平等權的保障
(平等權不能光從自勉上做解釋,憲法所要追求的是立足點的平等,
而不是齊頭式的平等)

這種憲法上的法律爭議事實上在之前學界就有討論過
上述兩種角度的說法都有人提出
如果記得沒錯的話
通說應該是採後者~~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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